主题: 2023年1月1日起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行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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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表于:2022/12/20 10:04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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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2023年1月1日起,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将禁止在浙江省内上路行驶。日前,市交警大队通过政策宣讲、实物讲解等方式,引导广大车主主动淘汰置换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。

连日来,市交警大队民警强化路面巡查,将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车主拦截并进行政策宣讲。据市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负责人介绍,目前建德辖区备案的非标电动自行车主要是两类:一类是白色的号牌,是杭备开头的,这类电动自行车车牌上有使用期限;另一类是黄色的号牌,由当时建德市电动车商会备案,这类车全部是浙AE开头的。这两类车都属于备案的车牌,都有备案标牌的明显字样。

电动自行车是短途绿色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,但非标电动自行车无防篡改技术,易被“加大电池容量、加装其它装置、改装控制器或电机”等非法改装,造成整车质量过重、电池短路保护不到位等问题,影响车辆的操纵稳定性和制动性,易引发交通和火灾事故。

根据相关规定,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,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。目前,全市共有127家回收置换点,车主可携带本人身份证、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就近到已审核通过的集中淘汰置换点,办理淘汰或者置换手续。置换新车时,选择已赋“浙品码”,有CCC强制性认证标识、产品合格证明的车辆及蓄电池;及时办理数字化车牌;禁止擅自改装、加装电动自行车;驾乘电动自行车时请佩戴好安全头盔,确保文明行车。

市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负责人提醒市民,根据《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》,从2023年1月1日起,凡驾驶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,交警部门可以处300元到500元的罚款;如果拒不改正的,还可以没收该非标电动自行车;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,交警部门可以视情节对该车辆属性进行重新鉴定,经鉴定该车辆属于机动车的,将影响对事故的定性。

(记者 郑雪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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